法律主观:
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开具专用: 1、在部分差额纳税的规定下,扣减的销售额部分不能开 专用 。 2、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时,不能 开专用 。 3、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4、不征收项目不得开具专用。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