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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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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违章收购、寄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证典当、寄卖。

3、在接洽业务时,必须验明交售、质押、寄售、委托拍卖物品的来源,查验提供物品人员的证件,介绍信等证明,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盗卖销赃。如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有本单位证明。

4、个人出售贵重物品,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没有证件、证明的,一律不得寄卖。

5、经营业务中要通过认真查验证件、介绍信等了解物品来源,并注意发现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可疑物品,以此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盗窃案件,抓获盗窃犯罪分子。

6、进行物品登记制度。设置专门的物品登记簿,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特征、质量规格,以及提供物品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地,身份证号和有关物品的证明、票据等,以备机关查验。

7、设置专门的保存保管设施及保险柜,存放贵重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夜间应有入值班看守,防止发生被盗和人灾或其他事故发生。

8、发现有盗窃等来路不明的物品,以及机关通知协查的可疑物品等情况,应设法稳往可疑对象,及时报告机关查处,不得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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