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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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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协商是解决外资合作双方争议的最佳途径,既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也不伤和气,适当情况下,要求地方的调停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2,提交仲裁,这也许是解决各方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之一。多数外商喜欢在合资合作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国内也可以选择国外地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但在选择时,按中国法律的要求,应注意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非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最好不要选择。另一方面将仲裁地点及仲裁的法律效力写明。由于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对于成员国的商务仲裁裁决一般是承认与执行的。

3,诉讼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则去诉讼解决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尽管中国法律允许各方选择外国打官司,但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因为在即使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的判决也很难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仲裁以其自愿性区别于诉讼,这种自愿性集中体现于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中表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的一系列环节,如自愿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自主选择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自主选择仲裁员、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裁决是否附具理由等。仲裁之所以被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独特的自主特征。协议仲裁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它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即使一方单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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