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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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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该人民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一、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范围:(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下列人身权情形的: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的: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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