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在21世纪高速发展的今天,物质极大的丰富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差距也越来越大,这时候,大家的生活和消费水平都不一样了,因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畸形消费心理。作为一名新世纪高中生,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让各种畸形心理奴役我们,从而使我们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
老师上课为我们讲了四种消费心理:
(1)从众心理引发的消费(正、负面均有影响)
(2)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正、负面均有影响)
(3)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大部分为负面影响)
(4)求实心理引发的消费(大部分为正面影响)
对于这四种消费心理来说,我想应该有相应的消费原则:
(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适度消费不是不适当地抑制消费适度消费要与家情、国情相适应,不浪费、不抑制。)
(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避免情绪消费、跟风消费,不要重物质消费而轻视精神消费)
(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绿色消费的含义;内容:5R)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永远不过时)
理智消费这四条四原则从不同方面对人们的消费提供指导,是科学消费观的具体要求。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并用这些原则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有益于个人,也有益于社会,能促进个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强调一点,我认为对社会消费的引导,只利用消费心理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发挥宣传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作用,促进人们的消费文明与健康,这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希望同学们都能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向身边的人宣传,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早日构建一个完美和谐、健康文明,正常运转的消费社会!
我一直在想这件事。我们是不是应该理智消费的问题。爱好就是爱好。它不是职业,更不是专业。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整这么个奢侈东西来充门面。要是自己真的有相当好的经济条件你买一套也无妨,对自己的消费没有一点影响。而你单位效益不好,上有老,下有小,一家老小的生活都还需要钱呢。为了这么个奢侈东西,全然不顾在家里感受。这样的玩法,可能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往往很多人在玩车的一开始初衷是很好的,就是锻炼身体。可是锻炼到后期,信心没了。虚荣心到上来了,训练成绩没怎么提高,倒是器械提高的越来越快。配件换了一套又一套。骑不动就怪车子这里不好那里不好。想当初没这么贵器械的时候,你不是一直骑着一辆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车子来健身么?这不禁叫我想说的是你玩车?还是车玩你?
虚荣心是很可怕的。每个人都有虚荣心。有虚荣心是好事情。可过度的虚荣心呢?只能给你带来无畏的浪费。就算是给你一台最顶级的啊壮的车。叫你参加环法,你行么?所以还是返璞归真的踏踏实实的把单车运动玩的现实一点好。
很多人问我,多钱的车子最好用。我说2千块的车子就可以。初级爱好者,2k的车子已经足够你玩的了。最多上3k,从性能到品质到玩车的耐用性方面都够你用的了。可有些人就是死活不信。就应该觉得上万的车子好用。那我反问一句,上万的车子对你来说是骑得更快了?还是跳起来跳的更远了?你只不过是一个单车爱好者,一个普普通通的爱好者。你跟那专业车手差着远着呢。
我最喜欢骑的一台车配置全加起来也就5k以内。那台5k以内的车有些零件在一些网站上面的评论是非常垃圾的。什么重啊,什么不耐操啊,可我并没觉得垃圾。玩起来依然拼命的糟,可是依然没糟烂了。玩车就是玩开心。不信你试试看。比赛的时候,你拿着全套xo的零件上场摔车,跟我这车同时摔出去。看谁心疼?反正我不心疼。车子只要骑出来比赛,就一定会有摔车的可能。你只要不是赞助的车手,就一定是你自己掏钱买东西。东西摔了,心疼的不是别人是你自己。
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20__年3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己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己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__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__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我对玩具一般没有特别喜欢的,但唯独对芭比娃娃情有独钟,每次和妈妈逛街看着柜台上各式各样的芭比娃娃就会缠着妈妈无论如何要买一套。妈妈总会对我说:“家里已经有了,不能见着喜欢就买的,你要交学费、买衣服、要吃饭。 用钱的地方还很多。”
从那时起我朦胧感觉到了钱的重要性,就萌生了不能乱花钱,要节约的想法。
人从一出生就开始消费了,比如我的小妹妹,每个月的奶粉、尿不湿……
人们每天都要消费,吃的穿的用的都离不开消费。我们小学生虽然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但是我们也都离不开消费。爸爸妈妈每天都要在我们头上花很多钱,上学、吃的、穿的、还要买玩具。所以我们要懂得爸妈赚钱的辛苦,不乱花钱,把钱花在有用的地方。现在的校园,攀比之风盛行,小朋友们不能随波逐流,要根据自己的家庭条件合理的消费。
每个新学期的开学,同学们都会有新书包、新文具,每学期必换。记得听妈妈说以前她们读书的时候一个书包从姐姐到妹妹到弟弟,缝缝补补,妈妈说勤俭节约是中华美德,我们小学生就可以从我们的书包做起,一年级时我也是一个学期就换一个,才用一个学期根本还有六、七成新,二年级的新学期时我看原来的书包还能够装下这些书本,就对妈妈说:“这个学期不要给我买新书包吧,原来的再用一学期没问题。”妈妈抚摸着我的头微笑着说:“真是懂事的好孩子。”我想,我们现在都提倡低碳生活,这样即节约环保,又可以给家里节约开支。
同学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你的书包花了多少钱?用了多长时间?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做理性消费的践行者,要理性消费,把我们勤俭节约的中华美德发扬光大。
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盲目消费心得体会
消费既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直接体现,也是国民经济循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来说,优质的消费能够给平凡的日子带来一份滋润与惬意,时尚的服装、可口的美食、便利的出行等等都可以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对于国家来说,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20__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5.4%,拉动GDP增长5.3个百分点。商务部负责人近日表示,将千方百计推动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在保护消费市场,让公众愿消费、敢消费,以保障经济平稳发展。
消费是终点也是新起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改善消费环境,是加快释放内需潜力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各级要发挥好监管作用,依法监管、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既要严厉打击制假者,又要打击售假者,以此铲除假货滋生的环境和土壤;企业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摒弃投机取巧行为,在提高质量、注重品牌建设上下功夫;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规避购物风险,理性消费,不因贪图小便宜而忽视查看生产厂家的资质等相关资料,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