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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后可采用哪些证据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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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2)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3)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4)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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