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可用于购房、翻建、离退休、偿还贷款等用途。农村不设公积金制度。职工在职期间必须连续缴存,符合条件可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不受户口性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购房、离退休、劳动能力丧失、户口迁出、偿还贷款、房租超支等情况下可提取公积金。职工死亡时,继承人可提取余额,无继承人则纳入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农村户口,如果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就可以提取公积金金额了,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提取,这与户口性质是没有关系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为城镇职工提供了积累性和专用性的个人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要符合条件,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离退休、偿还贷款等用途。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缴存具有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体现了其重要性和作用。对于职工离世的情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提取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管理,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住房消费支出保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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