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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侦和二次退侦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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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要求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法律并没对告知当事人作出规定,因此此阶段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的义务。

一、补充侦查包括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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