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4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第2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第279条,机关、人民、人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4.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5.第285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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