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_,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_。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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