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的主旨是解释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商标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期限、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同一异议人再次提出异议等情况将不予受理。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程序,申请人需在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听取双方陈述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服决定的一方可申请复审或向起诉。
法律分析
一、商标异议申请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1、商标异议申请以下情况不予受理: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异议理由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同一异议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的。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
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
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二、商标异议申请什么意思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结语
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及同一异议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是根据《商标法》进行的法律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异议的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经调查核实后,在公告期满后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如被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将在收到申请后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如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起诉,将通知异议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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