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珍品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定义及作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定义及作用

来源:珍品美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职级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隶属的区域不同。个人建议: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的话,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在工作日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生活,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在村中设立,处理村中的相关业务。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市里最基层的一级机构。三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区片区居民自行进行组织,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能相差无几。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扩展资料:《事处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一、居民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1、居民委员会产生流程如下:(1)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当地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2)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到3人的代表进行选举产生。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还可以连选连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旧版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哪些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主要职责不同村委会: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居委会: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主要职责不同村委会: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居委会: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主要职责不同村委会: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居委会: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别在于,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区片区居民自治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3种观点: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职级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隶属的区域不同。个人建议: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的话,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在工作日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生活,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在村中设立,处理村中的相关业务。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市里最基层的一级机构。三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区片区居民自行进行组织,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能相差无几。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扩展资料:《事处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9- zpx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