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主要职责不同村委会: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居委会: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3、完成乡镇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4、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5、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6、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发展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8、做好优抚抚恤、救灾救济、殡改火化、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9、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智力状况正常。2.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的权利如下: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2、提出议题议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3、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4、进行监督质询。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5、听取报告。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情况报告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关于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情况报告;6、提出意见建议。对村里的工作有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3种观点: 一、村民代表是什么意思1、是由村民从众多村民中直接选举或推荐出来的代表。村民代表可以向村委会直接反映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当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村民代表就能参加大会并共同商议村中发生的大事和需要村委解决的一些村内重大的问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二,如何举报村民代表1、如果村干部是在协助履行国家工作职责中涉嫌犯法的,可向乡,镇纪委、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举报,也可以向举报。2、如果是村干部个人问题涉嫌犯法的,可直接向机关报案。注意:在举报村干部犯法前,要收集、保存相关犯法证据材料;在举报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现在各部门基本开设了网上举报信箱等服务,你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拨打举报电话等形式向以上相关部门举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村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权利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村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部委会属于党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村干部属于行政办事机构,支委如果不担任行政工作或职务,不属于村干部。村党支部委员有:支部、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白主任、村人口主任、村综合治理主任、村出纳、村会计、村工作其他人员、村远教师等。支部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统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要作分工,除支部(必要时可设副)外,有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团委)、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设哪些委员,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的基本权利如下: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2、提出议题议案3、进行监督质询;4、听取报告;5、提出意见建议。村民代表的义务如下:1、密切联系群众;2、积极参加会议;3、学习宣传和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5、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二.提出议题议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三.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四.进行监督质询。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五.听取报告。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情况报告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关于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情况报告。六,出意见建议。对村里的工作有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每位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村委会成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村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不得剥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权利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村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权利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村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智力状况正常。2.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的职责是:1、模范地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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