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如下:1.权力不同: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是被村民会议授权的机构。2、职能不同:村民会议主要是形成决议的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只有一定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议程序主要是:1、宣布开会。会议主持人(村委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2、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3、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4、讨论和审议。5、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一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6、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智力状况正常。2.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乡镇由团主持工作,不设常委会,县级以上才设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由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为团的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并可以设副一人至二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流程摘要: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每届任期五年。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十、候选人产生: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B.选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4、选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B.选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权利: 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提出议题议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 3、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 义务: 1、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3、学习宣传和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和,教育和督促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如下:1.权力不同: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是被村民会议授权的机构。2、职能不同:村民会议主要是形成决议的机构,而村民代表会议只有一定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村民会议1.定义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2.组成人员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3.职权(一)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4.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村民代表会议1.定义村民代表会议是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比例、户数比例推选产生,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权力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2.组成人员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职权由村民会议具体授权。4.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二)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三、村民小组会议1.定义村民小组会议是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集体讨论本村民小组具体事务的会议组织。2.组成人员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3.职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4. 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村民治理结构缺乏与法律意识不强,出现重实质轻程序情况,甚至在出台各种村民规定、福利分配、集体财产处置时人为的分配,导致部分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最终在判决违反相关法律程序而被认定无效。笔者接触的部分民事案件中,村委会在对外签订协议时,由于在做出决定时违法法定议事程序,导致部分协议无效,最终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村委会本意是为村民集体利益的出发,如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宅基地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但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而被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立案标准较高,对个人量刑也会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于村委会而言,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法律规定完善议事规定,才能最大的避免法律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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