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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扩大生产规模怎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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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改制指的是煤矿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改制指的是煤矿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2种观点: 煤矿改制指的是煤矿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发生以下项目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说明书》,报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1.矿井开拓方式、矿井通风方式、井筒数量增减变更(不含井筒断面、支护方式、井筒位置、井简倾角、井简功能、井筒内设备布置等)﹔2.首采区位置的变更(不含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几何尺寸等)﹔采区巷道布置发生重大变化(指煤层间分组或联合布置关系发生变化)。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发生以下项目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说明书》,报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1.矿井开拓方式、矿井通风方式、井筒数量增减变更(不含井筒断面、支护方式、井筒位置、井简倾角、井简功能、井筒内设备布置等)﹔2.首采区位置的变更(不含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几何尺寸等)﹔采区巷道布置发生重大变化(指煤层间分组或联合布置关系发生变化)。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期工程应当包括地面道路、供电、工业广场的平整、地面建筑、主副井的施工等。二期应当是地面生产系统的完善建设,井下个硐室的建设,主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监控等系统的建设和开拓巷道的掘进。三期为采区巷道的掘进、首采工作面的开拓掘进以及六大系统的完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五)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2022年矿山开采需要的证件如下: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5、矿长资格证;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没有证件的处罚如下:1、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报告。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五)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五)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2022年矿山开采需要的证件如下: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5、矿长资格证;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没有证件的处罚如下:1、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报告。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五)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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