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核安全负主要责任。有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这类单位应当对核设施、核材料、从业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第1种观点: 对于衰竭期的矿山,资源税有何优惠 问:我企业有一处矿山,现在已处于衰竭期,请问在缴纳资源税时是否能给予一定的照顾 答:财税[2004]146号文件规定:财政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您应将您的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优惠。上述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知识 资源税的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原油8.00~30.00元/吨 天然气2.00~15.00元/吨 煤炭0.30~5.00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第2种观点: 铁矿石资源税相关亟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钢材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价格迅速攀升。铁矿石作为钢铁之母,出现了洛阳纸贵,市场走俏,价格飙升的现象。然而,由于对铁矿石资源税执行的是减免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资源税相对较少,与其销售的火爆形成强烈对比。 铁矿石市场骤然升温 2003年上半年之前,我国铁矿开采业生产经营并不景气,铁含量在65%左右品位的铁矿石,市场价格一般在每吨200元~300元,大部分铁矿企业利润水平较低,有的甚至举步维艰。在此背景下,国家为扶持钢铁产业发展,分别于1996年7月和2001年4月,对矿山和联合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原税额标准的40%征收。此项税收的出台,在当时环境下,有力地促进了钢铁产业特别是铁矿开采业的发展。但近两年,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铁矿产品市场剧变,入炉铁矿石价格呈几何级数增长,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铁矿石资源与其他资源之间税负差异较大、滥开乱采现象严重以及现行铁矿石资源税滞后于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等矛盾日益显现。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至2004年底,铁矿石价格由200多元/吨,上涨到700元/吨~800元/吨,其间虽有波动,但总体上维持在500元/吨~800元/吨。近年来,为缓解国内市场供求矛盾,我国铁矿石进口也随之大量增加。2004年,我国进口铁矿石2.08亿吨,预计到2010年,我国对铁矿石进口的依存度将达到57%。特别是今年初上海宝钢与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达成矿价协议后,从2005年4月1日起,纽曼山粉矿和纽曼山块矿FOB价格上涨71.5%。国内铁矿石、铁精砂价格应声上涨到1000元/吨~1200元/吨。在这种市场形势的影响下,铁矿开采业也由低谷走向巅峰。以安徽省庐江县铁矿开采为例,作为资源大县,庐江县拥有各种矿业资源达28种之多,其中已探明的铁矿储量占全省1/4以上。过去由于矿价低廉,境内的几个中小矿山较为萧条。自2003年下半年铁矿产品热销后,矿业开采呈火红发展态势。目前,该县通过招商引资,新上马的铁矿石储量10363.7万吨、年处理铁矿石能力150万吨的龙桥铁矿一期工程已投产,储量达10亿吨的罗河大铁矿也已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该县境内原某镇办铁矿开采企业,转卖外来投资商后,2004年开采铁矿石12.2万吨,加工铁精砂4.71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321万元,平均每吨铁精砂售价704元,年实现利润2108万元,销售利润率为63.5%,其中铁精砂成本仅为220元/吨,成本利润率高达220%。2005年,铁矿销售市场进一步走俏,预计该企业成利润率将达到300%,进入暴利时代。 铁矿石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难以充分体现调节级差收入的立法宗旨。资源税的立法主旨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现在铁矿石资源税执行的是减免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较低、总额较小,与其占有国家铁矿资源所赚取的暴利相比,资源税所能起到的调节作用微不足道。 二、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一是单位税额较少。按照现行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等外入选地下铁矿系按原税额标准的40%征收,实际单位税额仅为2.8元/吨,比石灰石资源税3元/吨还少0.2元/吨,可见铁矿石资源税税率与其他矿产品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二是税收负担率偏低。据测算,目前庐江县3户铁矿开采企业资源税税收平均负担率在1%~2%之间,全国平均水平也只在3%左右,而石灰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为20%,两者相差甚远。 三、矿产品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缺乏灵活性。资源税实施细则中的主要矿产品等级是1993年公布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评定。由于近几年新开采的铁矿没有及时纳入等级评定范围,且等外矿税负标准较低,势必造成尚未评定资源等级的新开采矿山实际缴纳的资源税相对较少,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同时还无形中剌激了中小矿山的无序发展,不利于有限资源的集约化开采。 四、资源税调整滞后于经济发展变化形势。在资源税减免税出台之前,等外入选地下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7元/吨,铁矿石价格一般在200元/吨~300元/吨,资源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在10%以上。而在目前,铁矿石价格上升至每吨700元~800元,翻了一番多,仍执行减按40%征收,等外入选地下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2.8元/吨,资源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仅为1%~3%,明显反映出铁矿石资源税调整的滞后性。 五、不利于对铁矿石资源的科学开采和资源产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鉴于目前铁矿企业享受的是减免税,铁矿开采业主赚的是超额利润,因此经营者总是千方百计扩大生产,甚至“弃贫采富”、滥开滥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资源产地实际得到的资源税收入有限,因而缺乏足够的财力用于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开采的社会效益难以同步体现。 建议 一、取消铁矿石资源税减免税。由于目前铁矿石市场形势变化较快,铁矿企业经济效益普遍看好,过去减征资源税促进铁矿企业发展的使命已经完成,该是减免税淡出的时候了。 二、适当提高铁矿石资源税税负标准。按照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立法宗旨,对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深入研究,重点要研究不同资源之间的税收负担率、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率、以及不同等级铁矿的税收负担率问题。建议适当调高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适当压缩等外矿与等级矿之间的单位税额差距。 三、改进铁矿资源等级划分管理工作。建议对新开采的铁矿资源等级及时予以评定,明确各等级的具体技术标准,改进等级划分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对新建的铁矿,由省级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技术标准,提请省及时认定铁矿资源等级,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强评定铁矿等级的灵活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的长效机制。税收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评定铁矿资源等级、分析资源税税负水平,适时重新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确保铁矿开采企业资源税保持相对稳定的税负率,调节铁矿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提高地方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闭矿山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对矿山作出,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一、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负责。二、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收到地方(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四、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地方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第1种观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主要包括煤层质量评价、采场设计、工作面综合支护等方面的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主要为保障煤矿生产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制定。该细则主要包括煤层质量评价、采场设计、工作面综合支护等方面的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煤矿冲击地压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针对煤层厚度、倾角、干湿程度等因素,煤层质量评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以便于更合理地进行采场设计和支护方案的选择。其次,在采场设计中,应合理布置工作面及通风方式,采用适当的回采方法、采高、采宽及支护方式等措施,同时充分考虑采煤顺序,减少采动压力。最后,在工作面综合支护方面,应采用强度高、延性好的材料进行支护,确保支护效果和安全稳定。细则的实施要求保障了煤矿生产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同时促进了煤矿生产的合理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如何判断煤层质量?煤层质量评价应综合考虑煤层物理力学性质、岩石地质学条件、采煤工艺等多种因素,通过对煤层孔隙结构、煤与顶板、底板接触状态、煤的质地等进行综合观察、测量和试验,以评估煤层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实施要求,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依据,有利于规范煤矿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煤炭开采的质量。同时,企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和规定,加强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煤层情况和采矿工艺,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生产安全。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主要为保障煤矿生产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制定。该细则主要包括煤层质量评价、采场设计、工作面综合支护等方面的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煤矿冲击地压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针对煤层厚度、倾角、干湿程度等因素,煤层质量评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以便于更合理地进行采场设计和支护方案的选择。其次,在采场设计中,应合理布置工作面及通风方式,采用适当的回采方法、采高、采宽及支护方式等措施,同时充分考虑采煤顺序,减少采动压力。最后,在工作面综合支护方面,应采用强度高、延性好的材料进行支护,确保支护效果和安全稳定。细则的实施要求保障了煤矿生产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同时促进了煤矿生产的合理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煤层情况和采矿工艺,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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