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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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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区别1、社区是指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居委会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特殊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与其他法人相比,也具有以下特殊性:1、设立特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各行政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2、变更和终止特殊;除非村乡合并或者居民社区的区划发生变化,否则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终止;3、行使职能特殊;如前所述,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这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职能有较大的不同;4、组织机构特殊;村民委员会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组成,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居委会主等干部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成员都是经过公开选举产生;5、责任承担上特殊;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不设区市、市辖区的或者上级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职级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隶属的区域不同。个人建议: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的话,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在工作日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生活,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在村中设立,处理村中的相关业务。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市里最基层的一级机构。三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区片区居民自行进行组织,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能相差无几。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扩展资料:《事处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一、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区别1、社区是指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居委会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特殊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与其他法人相比,也具有以下特殊性:1、设立特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各行政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2、变更和终止特殊;除非村乡合并或者居民社区的区划发生变化,否则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终止;3、行使职能特殊;如前所述,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这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职能有较大的不同;4、组织机构特殊;村民委员会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组成,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居委会主等干部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成员都是经过公开选举产生;5、责任承担上特殊;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不设区市、市辖区的或者上级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职级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隶属的区域不同。个人建议: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的话,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在工作日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生活,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在村中设立,处理村中的相关业务。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市里最基层的一级机构。三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事处,是城区片区居民自行进行组织,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能相差无几。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扩展资料:《事处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一、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区别1、社区是指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居委会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特殊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与其他法人相比,也具有以下特殊性:1、设立特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各行政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2、变更和终止特殊;除非村乡合并或者居民社区的区划发生变化,否则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终止;3、行使职能特殊;如前所述,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这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职能有较大的不同;4、组织机构特殊;村民委员会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组成,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居委会主等干部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成员都是经过公开选举产生;5、责任承担上特殊;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不设区市、市辖区的或者上级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享有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力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是没有权 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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