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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派出所能查到婚姻状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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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因为犯罪记录都要登记在户口中,这样就只有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才能掌握是否有犯罪记录,因此也就只有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才有权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机关、机关、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所可以查犯罪记录。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机关、机关、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其它组织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主要说明查询用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依据相关规定,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视居住的家人手机是不可以被监听的,但是为了办案的需要,办案人员,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监听嫌疑人的手机。根据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一般群众刑事拘留通常因为盗窃,抢劫,殴打他人,诈骗等。因为案情简单,牵涉人员并不广泛,这样的案件线索调查没有必要使用侦听手段。特殊案件,如间谍,组织叛国、,性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公众安全利益的犯罪。机关为了取得更多的,更详细的线索,抓捕更多的犯罪人员,可能会才用监听,监视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一般群众刑事拘留通常因为盗窃,抢劫,殴打他人,诈骗等没有必要使用侦听手段。特殊案件,如间谍,组织叛国、,性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公众安全利益的犯罪。可能会才用监听,监视的手段。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第二百五十六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查到每个人的简单婚姻状况。但是的公民婚姻信息是不详尽的,想要查询详细的婚姻信息必须去民政局获取。婚姻信息在民政局都有登记,婚姻信息是公民隐私,只有本人拿着本人身份证明也只能查到本人的婚姻信息。因案情需要会通过申请从民政局得到某人的详细婚姻信息。派出所能查出婚史,机关为了案件等需要可以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身份证号码才可以查询婚史。系统的公民信息查询分两个层级:一是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上面会记录公民的一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会显示未婚,有配偶,离异)等。每个人的婚史都会被记入婚姻登记档案中长期保存。并且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人户口本上都有登记,但是户口本上的登记有滞后性,最好是以民政局登记为准。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拓展资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查,但只可以查自身的。问题在于,查询婚姻状况应该去民政局,而非、派出所,因为、派出所的婚姻情况是不详细、不及时的。线上查询婚姻状态使用的工具是支付宝:在支付宝查找“国家政务服务”,点击进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种观点: 可以。系统的公民信息查询分两个层级:一是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上面会记录公民的一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会显示未姻,有配偶,离异)等。二是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查询到公民的完整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只限于与其共同生活且“同一家庭户”成员)、婚姻信息、犯罪信息等等。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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