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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财产计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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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中的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1种观点: 清算财产计价的方式有哪些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收入。1、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2、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1)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2)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3、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清算后的债务清偿1、最高额度的界定(1)有限公司最高清偿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金,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最高清偿额度就是实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未达到现有资本及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要补足认缴的资本金。(2)无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应以个人财产演偿,直至清偿结束为止。2、清偿顺序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1、向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三十万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2、超过1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6、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7、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9、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10、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3种观点: 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收入。  ① 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②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  A、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  B、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  ③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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