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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资产收购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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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三、合同签订后付款的付款时间怎么理解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如买卖双方原来的多次交易均是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支付价款,则此次交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仍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3、对担保物权的不同。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5、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 申请对 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三、税务方面的风险;四、可能的诉讼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2种观点: 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1)注册资本问题。收购划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这里,收购方需要区分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查明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或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注意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2)决定购买公司时,应注意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1、在所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区分。二、需要明确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3、有担保的资产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有担保的资产和无担保的资产应分别调查。4、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即将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二.在财务会计制度的风险实践中,很多公司没有专门的会计人员。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规范详细的会计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此,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调查,防止目标公司故意提高公司价值,客观合理地评价目标公司的价值。3、税收风险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相对较小的公司,必须特别注意目标公司的税收问题,找出是否足额,是否按时纳税。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新购公司可能很快就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4、可能的诉讼风险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目标公司是否与原劳动者合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及时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二)明确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纠纷;(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和协议;(4)最后,需要检查目标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收购方的收购意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3种观点: 1、可能的诉讼风险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3、税务方面的风险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4、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有担保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双方企业可能会遇到的诉讼风险、企业财务方面的问题以及企业的税务方面的问题。在收购破产企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角度考虑收购该破产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尽可能的减少会遇到的风险和资金上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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