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清算期间是什么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二、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主要处理的财产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科目)。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并且不得开具专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7、对企业欠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8、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以,纳税人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按应支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按应支付全额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按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9.(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借:清算所得贷:所得税10、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用完的和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清算组可以直接处置资产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是有权直接处置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的,但是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破产宣告后,由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人民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一、清算小组由什么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清算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终止清算企业的出资单位有关人员。(二)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财务、人资、运检、物资、经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三)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控股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公司所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股东权利,正确参与清算组工作。终止清算企业有关人员。(四)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专业人员。(五)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或人民明确指定的其他人员。二、破产清算组规定是什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第3种观点: 一、清算组能否处置公司资产公司清算组有权处置公司的资产,但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二、清算组的组成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1种观点: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的顺序: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2、第一顺序清偿款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企业欠职工集资款,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3、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4、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1种观点: 清算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清算组可以直接依据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清算组如果需要清偿公司债务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一、公司破产资不抵债该怎么办公司破产资不抵债应依照破产程序进行。依照破产程序,清算组首先应从归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中除去担保物,将剩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对于担保物,应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财产在法人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人民作出破产宣告后,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二、企业破产前如何进行清产核资公司的具体清算程序如下: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2、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三、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后;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算;3、已发布注销公告。七、注销登记1、申请注销登记。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人民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怎么区分清算组的责任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2种观点: 清算期间可以卖公司资产。因为清算组的职责就是管理公司的资产,制定最优的财产分配方案。变卖资产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有利,若是利用职权进行交易,清算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第3种观点: 清算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清算组可以直接依据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清算组如果需要清偿公司债务的,可以直接变卖公司财产。一、公司解散后,资产怎么算?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如下: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的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的债务清算什么意思,公司债务清算什么意思知识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行解散,应由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申请宣告破产。【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种观点: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机构,在企业破产宣告后直终结前到破产终结前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破产程序的主体而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清算活动,在国外,对于破产程序中负有对破产财产占有、管理、分配任务的组织或个人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ckruptcy),对于其法律地位,各国规定不一,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论,如美国采取的是破产财团代表说,其现行破产法第3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适用本法的案件中是破产财团之代表,法国采取的是代表说,破产管理人代表行使权利,并向负责,英国兼采代表说及债务人代理说,在一般情况下,其是的代表人,在涉及到破产人的财产时,其是破产企业的代理人,而在涉及到公司强制解散程序时,其既是企业代理又是代表;比利时采取债权债务人代理说,破产管理人既是债务人的代表,有时又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明确作出规定,同时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赞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理由是破产清算组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必要的诉讼等民事活动,对内行使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其企业法人资格虽然存在,但是其已经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由破产清算组代为进行,同时,原企业的财产、资料、帐务、文书、印章等全部由清算组管理,而清算组的行为的效力和参与诉讼的后果均归于破产企业,所以法定代表人之说是符合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 我国破产清算组职能及现状 综合起来,依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有五种,即一是接收,包括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等;二是管理,即管理财产及相关证照资料等,既要确保破产企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也包括不能随意损害及避免减少其原来价值之义;三是清算,包括委托资产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提交清算报告等;四是分配,即依照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或者人民依法裁定的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其应得份额(包括货币、实物、债权等);五是注销,在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后,应依法提供相关手续资料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工商、税务、银行、组织机构及其他权利凭证的注销手续。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破产清算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破产清算组的职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挥,但是,不管从我国立法上还是从实践出发,目前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发挥还存在着诸多的制约因素,有的甚至造成了破产清算的实质性障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清算组选任随意性极大。依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既可以是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会计等中介机构人员,还可以是财政、工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人员,还可以是人民银行的人员。可以说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资格几乎没有什么,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也正是基于此原因,由于大多数的清算当地组系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对于破产清算的进行往往受到部门的不当干预,甚至完全按照指令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办事,同时由于这些人员均是以兼职身份从事于破产清算组,很难从时间上和精力上保证完成清算工作,从而延长了破产清算的周期。此外,由于破产清算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加之其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程序,大多数人员对于法律不是特别熟悉和掌握,更谈不上精通和熟练掌握,对于涉及到诸如别除权的确认、破产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债权的清理回收等方面的大量问题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二、清算表决程序不健全。破产清算组作为一个准法人机构按照人民的指定和安排执行清算任务,对外产生破产程序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但是,如何正确行使清算组的决定权利,当前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的规定。由于现行机制下破产清算组的成员来自于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并且各自负有具体的清算职责,从事不同的清算工作,但是对外均以破产清算组名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鉴于破产清算组的非常设性和非长期性,究竟具体负责人能否可以直接以清算组名义作出行为,抑或必须以会议讨论的形式形成集体意见方可作出?如须以会议方式作出,如何召集会议,表决形式及有效性如何,都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清算组成员之间互相不沟通,仅仅就自己所负责的事项完成工作,不考虑整体清算工作的完整性,常常会作出相互抵触的决定,有的清算组凡事均须召开会议讨论,时间长,人员难以及时召集、甚至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拖延了清算工作的进行。 三、清算资金管理不规范。在破产清算中,涉及到对于原企业移交的资金、拍卖变现破产财产所得的资金及回收债权等所形成的各项资金,在实践当中,有的地方部门以加强资金管理为由,强行要求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必须交入地方财政,然后由清算组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拨付资金,由于审批手续繁琐,资金运转速度缓慢,造成清算工作的严重滞后和被动;有的清算组对于个别债权人提前清偿或全额清偿,影响了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实现;部分清算组成员大量花支破产费用,甚至将一些不属于为债权人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也计入破产费用之列,导致各债权人实际享有的分配资金减少,与破产还债的本质目的背道而驰。由于破产清算中的资金运行情况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使用,清算资金处于缺乏监督的状态,导致破产企业职工不满意,有的甚至引发集体上访等件,债权人也由于畸低的受偿率而极为不满。 四、应收债权清理难度大。由于破产企业多年的经营活动,导致形成目前大部分企业应收帐款时间跨度大,欠款单位多,分布区域广、涉及纠纷多等特点,清理难度极大,另外,多数欠款单位在债权人破产后能拖则拖,等待观望甚至拒不配合,而破产清算组又不具有强制权利,导致实践中作法混乱,有的清算组简单地作下帐处理,未进一步催收,造成破产资产的流失;有的对于欠款单位的偿债能力和催款花费支出不仔细分析研究,盲目催收,最终往往收效甚微甚至得不偿失;有的对于内部职工欠款以种种理由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责任,随意处分债权;有的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具体,没有人专门翻阅原始的记帐凭证和原始资料,从而导致对帐过程迟缓,影响了整体清算工作的完成;有的依赖于现行《破产规定》关于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偿还通知之规定,一味地发出通知,但是由于长期未联系或者下落不明,导致通知难以送达,从而不能有效收回债权。 共2页:
第2种观点: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民事诉讼中,裁判生效之后,或由债务人自动履行,或由强制执行。在破产案件中,企业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或债权人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主持公平清偿的资格,否则难免会出现损害他益的行为。虽负责主持整个破产程序进行,但破产清偿并非简单的民事执行,其中涉及复杂繁重的财产管理、清算(qingsuan)分配问题,为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及时地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充分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法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我国也称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人民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qingsuan)组"之规定,我国称之为"破产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破产程序公正进行。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我国的破产清算组类似于国外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代理说。代理说是最早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力。我国学者一般将代理说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双方代理说。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诉范畴,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为诉讼的或非诉讼的,其行为后果均实际地归属于破产当事人一方,而不归属于自己。因此,最贴近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破产管理人无疑属于代理人的范畴。 2、职务说。该学说从破产程序的性质入手,强调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概括性强制执行程序,认为破产管理人就是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人员。破产管理人是基于职务而参加破产程序,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就失去了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该财产即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破产财团是一个拟人化的抽象团体,是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个团体的议事机关和代表机构,就是破产管理人。换言之,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这种观点具有不以特定利害关系人为背景而能够说明破产管理人的权能,而且能够合理地说明破产管理人的种种行为的优点。 (二)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 1、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破产法》的规定看,代理说、职务说及破产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前两说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财产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律术语,因而,破产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内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产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清算,而清算程序要将管理处分权移交至清算机构。根据企业法原则,企业在解散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人格视为存续。在这期间,破产企业无疑可成为权利主体,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产人,也不可能是债权人,只能是破产清算组。(2)破产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破产清算组保护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力被扩大。由于破产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因而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它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选任的协助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其双重性质的地位是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三)笔者对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的认识 1、清算组是民事主体。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因此,法律已赋予清算组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的特殊组织。清算组设立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受设立目的的,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工作为限。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2)、存续期间的特殊性。清算组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指定成立,随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组的存在时间具有临时性。(3)、责任归属的特殊性。清算组仅以完成清算工作为目的,其虽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但没有的财产,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组为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破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破产财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因此,该赔偿责任实质是债权人承担。(4)、清算组的行为具有特殊性。清算组的行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其是破产企业部分职能的承继者,继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完成清算工作实施的民事行为。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3种观点: 河政办发〔2007〕12号 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组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资金的使用,推动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清算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清算组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对破产清算收入实行专户管理 1、由市财政局设立老河口市破产企业清算专户,对全市所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清收债权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 2、所有破产企业清算组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余额结转至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规范破产清算支出管理 1、破产清算专户资金支出由破产清算组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的安排,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原则上一事一议,以书面形式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2、市财政局依据领导批示,实行直接支付。 3、破产清算组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清算经费户。破产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经费支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国库科从破产清算资金专户拨付至会计核算中心破产清算经费户。 4、破产清算组经费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1)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的工资;(3)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4)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代理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5)债权人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6)破产案件诉讼费用;(7)破产企业清收债权差旅费;(8)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破产清算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报清算组负责人审核和分管市领导审签后交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6、会计核算中心依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市的有关规定,对清算组经费支出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有关财经财务规定或经费支出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 二、建立破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按照《建立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后继评价制度》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未处置前仍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机制,在全市破产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破产企业清算组认真填报市国资局下发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统计报表》。清算组所清算全部资产,以清算组所接管的资产登记帐、表、册为基础,清理统计全部资产的存量和变现量,对于帐实不符的或出现损失和盘亏的,要向市国资局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 三、对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时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清算组对国有资产处置变现时,应同时将资产的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对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向市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条例》(91号令)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以核准确认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国资管理部门在核准和备案中发现评估机构在国资评估活动中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违法处置办法》(财政部令15号)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过核准制和备案制后,清算组才能以评估值为底价处置破产资产,否则视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四、严格清算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破产资产在未处置前仍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破产财产的转让和处置,清算组破产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先审批后转让处置原则。市国资局代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依法审批决定市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并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拍卖,在确认拍卖低价时要充分考虑到破产财产的质量以及出售的被迫性,合理设定折扣率,使拍卖底价与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拍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拍卖底价的90%。通过合法合理处置资产,最大限度的促进破产财产的变现,提高清算工作效率。 五、加强清算组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参照《湖北省属计划破产企业测算暂行办法》,清算组人员费用等办公费用,按在职工人的规模计算,人数在1000以下的不应超过10万元。清算组应本着降低清算成本的原则,先清算后列支消费性清算费用。严格控制清算组留守人员、清算人员人数以及工资、各种补贴工资的发放。对全市清算组以行业办为主进行合并,对兼任多个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严禁重复发放消费性的费用。清算组一般不得列支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应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清算资产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的支出差旅费,严禁借清收债权之机变相旅游,一经查实按照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对清算组破产清算资产、财务收支检查制度 各清算组每月应向市财政局和国资局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破产企业财产统计报表》,国资局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会计法》等财政、国资法规对清算组所反映出来清算费用尤其是消费性清算费用支出、变现资金收支、资产处置报审程序、破产资产的变现管理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资产处置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同时将核查情况上报市、纪检委和其它检查机关。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二、有形资产清册;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资料。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是不对的。不是报备案,而是清算方案必须经过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4.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五条 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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