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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按什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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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中的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1种观点: 清算财产计价的方式有哪些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收入。1、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2、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1)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2)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3、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清算后的债务清偿1、最高额度的界定(1)有限公司最高清偿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金,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最高清偿额度就是实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未达到现有资本及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要补足认缴的资本金。(2)无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应以个人财产演偿,直至清偿结束为止。2、清偿顺序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1、向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三十万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2、超过1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6、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7、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9、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10、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3种观点: 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收入。  ① 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②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  A、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  B、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  ③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

第1种观点: 清算财产计价的方式有哪些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收入。1、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2、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1)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2)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3、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清算后的债务清偿1、最高额度的界定(1)有限公司最高清偿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金,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最高清偿额度就是实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未达到现有资本及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要补足认缴的资本金。(2)无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应以个人财产演偿,直至清偿结束为止。2、清偿顺序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1、向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三十万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2、超过1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6、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7、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9、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10、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二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六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百分之三十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3种观点: 需要根据公司的财务账本进行计算,了解固定资产的特点后,计算起来会事半功倍。企业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方法,即帐面净值,重估价值,以及变现价值计价。(一)以帐面净值为依据资产的帐面净值是指资产的帐面原值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耗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企业的清算财产中,各种实物资产往往容易产生帐面净值至现行价值相偏离的情况,因而实物资产一般不宜直接采用帐面净值作为计价标准。适合采用帐面净值计价的资产主要是各种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二)以重估价值计价资产的重估价值是按照现有条件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形成的价值。由于评估的标准不同,资产的重估价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标准加以评估;一种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另一种是资产的收益能力。1、资产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条件下,按功能重新购置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按重置成本来对资产进行估价,主要是确定其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等于资产的重置全价减损耗,其中的资产重置全价等于在现有条件下重置全新同类资产所需耗费的成本,另一因素损耗则是综合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所引起的各种贬值因素。2、资产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净收益。按净收益能力来对资产进行估价,实质是将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按资本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三)以变现价值计价资产的变现价值是指把资产投放到相应的流通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市场。有些资产具有较为发达的流通市场,而有些资产的流通市场也许很不发达。破产清算固定资产怎么算1、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价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等计价;2、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企业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计价;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计价,如果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固定资产原价,以评估价值或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确认的价值确认;5、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取得的变价收入计价;6、盘盈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市价或完全重置价值计价;7、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按照赠与人提供的有关凭证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计价。

第1种观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申请解散公司;(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公司解散要清算下列条件下公司需要做清算: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2、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4、公司因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5、公司被人民依法解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有什么规定?下列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解散公司。2、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命令公司解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有: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该五年连续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2、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如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1、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达成;2、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根本违约的;4、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具体规定是什么?公司宣布破产,需先向人民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在人民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在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后,才可以宣告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2种观点: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种观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申请解散公司;(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公司解散要清算下列条件下公司需要做清算: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2、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4、公司因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5、公司被人民依法解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有什么规定?下列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解散公司。2、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命令公司解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有: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该五年连续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2、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如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1、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达成;2、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根本违约的;4、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具体规定是什么?公司宣布破产,需先向人民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在人民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在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后,才可以宣告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1)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2)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已经作为扣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时,对于公司的固定资产,由清算组按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一般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清算组需要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拟定出一套清算方案,还要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或主管机关确认。同时,清算方案的内容要齐全,主要包括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3种观点: 清算财产的范围,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扣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三)对原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清算财产不包括:(一)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债务数额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二)租入、借入、代外单位加工和代销的财产。一、什么是清算财产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一)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二)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二、清算财产的分类为了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管理,需要对清算进行分类。(一)按企业清算的不同原因,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按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可分为期满自动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业法人地位终止的程度,可分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按申请破产的主体,可分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共同之处。(二)按企业清算的不同性质,分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并不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要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停止支付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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