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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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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向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是正确的。2、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原件。判决后,证据原件需要收纳到案卷中,不再发还持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印件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其它证据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当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原件,否则发生纠纷后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涉嫌诈骗的。但具体如何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进行认定。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诈骗罪数额的,构成诈骗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身份证过期要去机关申请换领新证。由于人在国外可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机关是否能够代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3种观点: 离异再婚要求结婚登记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者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适合结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向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是正确的。2、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原件。判决后,证据原件需要收纳到案卷中,不再发还持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3种观点: 民法典对复印件证据没有确切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1、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当事人向提供证据,应优先提供原件(物),其次才能考虑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物)作为原始证据,与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相比,更接近案件事实,其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复印件或复制品,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更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提供复印件(物)并不当然不具备证据资格,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物)的具体情况评判证明力大小。在当事人需要自己保管证据原件、原物和提供原件(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复印件(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1种观点: 复印件不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复印件要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须提供原件的佐证材料或原件来源线索,查证属实的;2、 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的;3、对方当事人认可复印件证明材料的。提供复印件又需要具备条合法有效的的证明材料:1、证据是能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依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等,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有效。2、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提供人必须说明原件的来源线索,如果对方当事不承认的,还需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不能提供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3、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保留原件的,或原件丢失的,还应提供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知情人,经人民核对无异议后的复印件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4、除下列情形之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证据的原件:(1)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印件的;(2)原件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

第2种观点: 一、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1、复印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二、复印件可以做笔迹鉴定吗复印件不可以做笔迹鉴定。所有的鉴定材料都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不能和原件核对的无异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复印件不是不能作为笔迹鉴定的依据。

第3种观点: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发生债务纠纷以后,债权人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有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的相关资料。提供证据时,债权人最好要提供原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原件,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其他证据,提高证明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2种观点: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一、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非常多,想要办理并证明一个案件,其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证据类型是指代表证据事实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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