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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文件时,手印是否与签名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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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签别人名字且按手印不合法,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无效。被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追认,否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签别人名字且按手印不合法。在合同上签署他人的名字属于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拓展延伸手印签署:法律效力与实际应用的探讨手印签署作为一种签署文件的方式,引发了对其法律效力和实际应用的广泛探讨。在法律上,手印签署的效力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有些国家承认手印签署作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其他国家则要求使用书面签名。然而,实际应用中,手印签署在某些情况下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特别是在文化背景中重视手印的社会群体中。尽管如此,手印签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身份验证和篡改的风险。因此,为了确保手印签署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行性,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身份验证机制。通过综合考虑法律要求和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手印签署的潜力和。结语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签署他人名字并按手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手印签署作为一种签署文件的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因地区而异。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手印签署被广泛接受,但仍存在身份验证和篡改风险。为确保手印签署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行性,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身份验证机制。综合考虑法律要求和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手印签署的潜力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有效。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签字按手印传真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 合同成立 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 证据 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解除合同 。否则即应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3种观点: 在从事贸易、借贷、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很多朋友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在签协议时,签名后还需要再按指印吗?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回答:第一,如果从协议成立层面,只要当事人各方签字协议就已经成立,不以捺印为必要条件。对此《民法典》第490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签名和按指印可以二选一,两者是“或”的关系。第二,如果从风险防范层面,不捺印可能会引发诸多诉讼和维权风险。的确,法律规定双方只要签字合同就成立,但问题是怎么证明协议上的字是对方签的?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很可能直接否定自己曾签过协议。有人会说,可以走笔迹鉴定啊,让鉴定机构去鉴定不就行了?这话说起来容易,但实际操作却是非常困难。难在哪?首先,提供对比样本难。既然做笔迹鉴定,总得有用于对比的笔迹吧?从实践情况来看,鉴定机构基本都会要求申请鉴定一方提供6份左右的形成于检材时间前后一年以内(不同鉴定机构对形成时间的要求有所区别)的双方均认可的对比样本。如果双方经济往来频繁,找出6份符合要求的协议可能不算难,但如果双方就是一锤子买卖,请问你上哪去找这样的对比样本?而且注意了,这些对比样本还要经过双方认可,如果对方提出合理理由质疑你的对比样本而法官又采纳了对方的意见,这意味着你还得再去找别的样本,直到把样本数量凑够。这么一来是不是够折腾的?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样本对方那边有,法官难道不会要求对方协助提供一些对比样本吗?是,法官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但对方直接回复“没有”或“已经丢失”就可轻松应对,法官便不会再坚持。还有人可能会问,难道必须要有对比样本吗?让对方临时手写再做对比鉴定不可以吗?的确,有的鉴定机构只需要申请人提供实验样本就能鉴定,所谓的实验样本就是让对方现场书写签名,用于比对。但稍微一想便知只有实验样本是根本靠不住的,一是协议形成时间可能在几年前,对方几年前的笔迹和现在的笔迹可能已经发生变化,二是对方完全可能为了应付鉴定而临时改变书写习惯,刻意训练并不难。其次,鉴定周期长。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十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需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在签订委托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据此,司法鉴定的整体用时似乎是可控的。但要注意的是,前述法条只是规定了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的受理时限,以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完成鉴定的时限。选定鉴定机构的时间、给鉴定机构移送检材的时间、鉴定机构同意受理后给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的时间、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等,这些全部不计入前述时限内。而这些时间往往要远远长于前面提到的三十个工作日。在北京这样案件极多的地区,提出鉴定申请后半年出不了鉴定结果是普遍现象。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法官也不会着急。最后,鉴定结论未必如预期。很多当事人对笔迹鉴定技术是存有误解的,认为笔迹鉴定是通过高科技机器进行识别和判断,“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但实际情况是,笔迹鉴定是鉴定人员通过人眼进行识别和判断,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9-2018》规定,鉴定人审查的笔迹特征包括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结构、笔顺、运笔以及笔痕这八个方面。既然是鉴定人员进行判断,那就免不了鉴定结果具有主观性,鉴定结论可能并不符合客观事实。而要命的是,即便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律也赋予你提出异议的权利,但鉴于司法实践以鉴代审情况尤为普遍,也基本都会采纳鉴定意见。很多情况下,不利的鉴定结论通常直接意味着案件败诉。简单作下总结:如果只签名未捺印,发生纠纷时,你可能面临的是:焦头烂额地寻找对比样本、心急火燎地等待鉴定结论以及骂骂咧咧地看着鉴定报告。维权耗时耗力不说,最怕的是因为鉴定的不利而导致维权的失利。而如果签名的同时捺印了,就可以同时启动指纹鉴定,因为指纹具有特异性以及终身基本不变的特征,因而相比笔迹鉴定,指印鉴定的准确性要高得多。所以,各位老板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记得要求对方签名的同时按指印,并且要高度关注对方按的指印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指印按的浅、按的花的情况,如果纹路不清晰,切记要求对方重按。遍览芸芸众生相,道尽世间情与法。我是@章一川律师,欢迎关注及咨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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